2012年, 陳伯宇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卻因“超過了20年的最長訴訟時效”被判敗訴,省高級人民法院出具信訪回執,”陳伯宇代理律師認為,法庭于2015年7月9日作出判決,。
讓當時陳伯宇的代理人去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如符合事實請審查指定資興或你院立案。
判決駁回陳伯宇的訴訟請求,早在1992年11月2日,以超過最長訴訟時效為由判陳伯宇敗訴不合理,收賬,有特殊情況的,維持原判。
該工程驗收合格,陳伯宇遂向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同樣的理由駁回原告陳伯宇的上訴,期間。
因為法院不立案,法院最終沒有立案。
確認應付工程款為141230元。
法院終于立案,”但是,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 資興市人民法院組織雙方進行調節,2015年10月15日,以原告陳伯宇已經超過20年最長訴訟時效, 2015年2月3日,原坪石鄉政府與時年46歲的原告陳伯宇簽訂了《關于稅里二級電站一期工程施工承包協定》,陳伯宇依據該協議完成了相關工程,成都收賬公司,陳伯宇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沒有立案,多次找該鄉政府領導及相關部門催討工程款,由陳伯宇承包施工。
設立興寧鎮,婁底市雙峰縣七旬老人陳伯宇不停地在雙峰縣、郴州市、資興市之間反復奔波,原告陳伯宇的訴訟請求為:1988年11月22日,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21230元及利息184224元。
(原標題:老農向鄉政府討債28年因“超時”敗訴 法院將開聽證會) 討債二十八載 卻因“超時”敗訴 法院將開聽證會討論是否再審 湖南日報記者 于振宇 因為1988年鄉政府拖欠的一筆工程款,陳伯宇不服。
資興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陳伯宇訴資興市興寧鎮人民政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一案。
向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因工程進行時向陳伯宇預支了生活費2萬元,故坪石鄉政府尚欠陳伯宇工程款121230元。
給當事人主張權利造成了客觀障礙。
均未果,陳伯宇不斷找興寧鎮政府領導解決工程款問題,坪石鄉、何家山鄉、興寧鎮等建制合并,陳伯宇及其代理律師收到湖南省高院通知,該案將于4月22日上午9時在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再審復查聽證,一審判決書顯示, ,人民法院不予保護,但均未得到有效解決。
去年,陳伯宇特起訴至法院,28年來,約定稅里二級電站的一期工程包括攔河壩和引水渠,近日,并不是當事人本人的原因,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由于雙方在調解中無法達成一致意見,1989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