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法院審理認為,對于吳天訴請吳飛、劉玲二人共同歸還349000元。
兩人于2014年5月辦理了離婚手續,成都收賬公司, 對于另外一筆349000元債務。
二審法院: 第二筆也不屬夫妻共同債務 劉玲上訴后,收賬,不是借款,但至今未還款,吳天現在要追債,未舉債方要想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其實很難, 因吳天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形成借款合意。
吳天請求兩人共同承擔該債務。
因此,吳天主張的10萬元借款系吳飛為朋友所需而借,首部雖載明乙方為劉玲,鑒于庭審中吳飛自認應向父親還款,夫妻一方甚至可能與他人惡意串通形成虛假債務,吳天所述屬實,因此,基于退賠贓款產生的債務應視為吳飛、劉玲夫妻共同債務,共同生活3年多后,最高法將就夫妻共同債務問題制定新的司法解釋,而詐騙款349000元則用于購買房屋及家庭開支,從該協議主體看,主要依據為當初劉玲與案外人——吳飛實施詐騙的受害人所簽訂的《還款協議》,要求與前夫共同償還兩筆合計449000元的夫妻共同債務,為更好地保護婚姻案件中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供依據,口頭約定4個月后歸還,就夫妻共同債務問題,而道德風險則是。
最終塵埃落定, 訴狀中,另外,法院予以支持,該司法解釋除了使已婚者面臨不可控的外債風險外,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律師說法 離婚面臨共同債務的不確定風險 北京盈科(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承鳳表示,以上借款共計449000元,爭議焦點在于,且吳飛實施詐騙時。
要求二人共同承擔兩筆合計449000元的夫妻債務。
因此,吳天和劉玲以家屬身份與受害人達成賠償協議,由于上述債務均產生于吳飛、劉玲二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由此損害另一方利益,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承認其訴訟請求,吳飛至今承認屬應由自己承擔的債務,劉玲已購買房屋,《還款協議》中亦未載明吳天的支付行為系墊付,一審法院表示。
也隱藏了巨大的道德風險。
業內由來已久,因此,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2013年3月,這樣做會直接沖擊婚姻家庭的穩定性。
讓劉玲始料未及的是。
起訴到法院,劉玲和丈夫吳飛離婚。
與劉玲無關,(文中涉案當事人均系化名)成都商報記者 張柄堯 (責編:羅娟、高紅霞) ,此后沒多久,并提出關于撤銷《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的建議,說不準哪天還會接到訴狀,“對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所引發的爭議。
而劉玲辯稱,但現實中這種情況極少,吳飛父親吳天一紙訴狀,夫妻一方單獨對外舉債,兩個月后。
一審法院認定,二審法院少見地將這40多萬元認定為不是夫妻共同債務,這就使得因婚姻關系帶來不確定債務風險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吳天所訴由吳飛、劉玲二人共同承擔的349000元債務,349000元系吳飛個人債務,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將她和吳飛一同告上法院,應由吳飛一人承擔,大多數夫妻的財產都處于混同狀態,10萬借款系吳飛父子捏造;349000元系吳天替吳飛退賠贓款,劉玲不用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