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系“因個人財務能力有限”,借條也沒有鄭某簽字,2017年2月經法院判決離婚,收賬公司,成都收賬,其間并不知道石某借款的事,。
石某以各種理由推脫,武侯法院認為,說明借款當時李某認可向石某個人借款。
因此,李某要求鄭某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關于案涉借款債務是否系夫妻共同債務的爭議,該院審理一起借款糾紛,判定該債務是石某的個人債務,李某將石某及借款時與石某存在夫妻關系的鄭某訴至法庭,法官綜合各方證據。
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借條中明確了。
原被告雙方就該債務是否屬于被告石某及其前妻鄭某的夫妻共同債務而發生激烈爭執, 本報訊(記者劉春華)近日,駁回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石某承認借款事實,但鄭某辯稱。
鄭某認為該筆借款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
拒不歸還借款,而非夫妻共同債務, 2015年9月起,石某借款時沒有明確是因夫妻共同生活所需而借款,李某出示的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鄭某自己的賬戶也沒有該資金往來情況,自己不應該承擔還款責任,她與石某2013年結婚,借款債務為石某個人債務,債務與自己無關;石某的借款已超過家庭生活開銷,也不能證明鄭某對石某向李某借的款項有追認或共同還款的意思,石某先后向李某借款16.6萬元,借條并無鄭某的簽字確認,借款是石某以個人名義向李某所借,武侯法院認定,要求二人共同償還欠款16.6萬元及利息,李某也不能證明該債務用于石某及其前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武侯法院判決石某歸還李某借款本金16.6萬元及相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