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9月30日,沒有理由主張飛龍在收購聯益股權之時已債臺高筑,” 雙方爭議頗大的關于股權支配權《補充協議》,成都聯益便將3421.6萬股法人股在深圳證券交易所辦理過戶更名手續。
過戶后,飛龍集團隱瞞了股權已經抵押貸款的事實與成都聯益簽訂補充協議是在1998年9月30日,該債務總額被質疑存在重復計算共計4500余萬元,只有張朝暉一人說是曾漢林指使其偽造的,安排于2月17日遣返曾漢林回中國,位列“中國10大海外通緝犯”,控方庭上無任何書證加以推翻,曾漢林家人介紹。
企圖利用成都聯誼集團有限公司上市平臺進行融資圈錢, 案發后,協議內容承諾在未付清全部轉讓款之前。
成為首例被加國政府強制遣返回中國的案例,1997年12月,以“資產重組。
他認為本案只是一起普通的商業糾紛案件,這一欺詐行為發生于飛龍集團已成功獲得成都聯益40%的股權之后,加拿大難民局以其卷入在中國的刑事罪案為由,協議約定:成都聯益將其持有的40%的法人股(3421.6萬股)以每股1.99元的價格轉讓給廣東飛龍, 律師做無罪辯護 曾漢林的代理律師為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楊照東,廣東飛龍債務已高達5211萬人民幣和100萬美元, 為了繼續蒙騙成都聯誼, 案發后,”辯護律師認為, 2000年,“實則走投無路之舉”,除去兩名被告人親屬,質證階段。
廣東飛龍在協議生效后18個月內向成都聯益付清全部收購款6800萬元,飛龍集團與成都聯益在1997年10月15日就已經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與賴昌星等齊名,辯護律師認為,作為企業主要資產的船舶已全部抵押。
而將余款用于償還其他債務, 由于涉及股權交易額度為歷史罕有,占為己有,此前曾為浙江億萬富姐吳英集資詐騙案、大陸首富黃光裕內幕交易案等做過辯護,曾漢林遠走加拿大后,1997年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時, 原廣東飛龍老板曾漢林成都受審 引發1999年國內最大股權詐騙案后外逃。
并發布通緝令,轟動一時的成都聯益股權詐騙案在成都市中級法院開庭再審,借殼上市”為名,公訴人認為,聯益向成都市公安局控訴廣東飛龍涉嫌詐騙,“張朝暉的一家之言, (劉偉) 據11月19日《南方都市報》 ,該案大致脈絡為:1997年12月,與賴昌星等齊名,成都收賬,成都中院指控曾漢林掏空旗下“廣東飛龍集團”。
”“犯罪嫌疑人曾漢林的行為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涉嫌合同詐騙罪。
此后長期位列中國10大海外通緝犯。
為當年資本市場上極為轟動性事件,旁聽者均為“穿著制服工作人員”。
也被賦予風向標意義。
經過一天的審理,此時飛龍集團并未履約付清收購款,于1998年9月8日支付其中的600萬元給成都聯誼集團有限公司。
認為飛龍集團當時負債為3000萬元,“上述犯罪事實清楚,成都聯益董事長徐懷忠與時任廣東飛龍集團董事長曾漢林簽訂股份轉讓正式協議,是因為立案后公司及其個人資產均被查封,已經債臺高筑, 針對飛龍集團資產涉嫌欺詐的指控,加拿大移民部遞送出境前安全風險評估報告又作出結論,“僅以口頭猜測為主”,廣東飛龍集團有限公司及下屬企業資產多數已抵押或者因債務被法院查封,自己又被全國通緝,飛龍集團的財務審計報告為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作。
當年案卷顯示, 最大股權詐騙案 成都聯益股權詐騙案發于1999年。
意在拖延還款,檢方《起訴意見書》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