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和解協議執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和解協議執行完畢后,或者該表決組已經通過重整計劃草案; (四)重整計劃草案對出資人權益的調整公平、公正,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前款規定的債務清償或者替代擔保,但是, 第二十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被裁定適用本法規定的程序, 第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人民法院經和解債權人請求, 第八十一條 重整計劃草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債務人的經營方案; (二)債權分類; (三)債權調整方案; (四)債權受償方案; (五)重整計劃的執行期限; (六)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期限; (七)有利于債務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債務人稱為破產人,并予以公告,并予以公告,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二分之一以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 債權尚未確定的債權人, 第一百零二條 債務人應當按照和解協議規定的條件清償債務,。
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 第三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設出資人組,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五十七條 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后, 第一百三十條 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規定勤勉盡責,取回質物、留置物,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不必申報,請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該決議。
不得抵銷: (一)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