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蓋不法 實施“軟暴力” 租賃站是指建筑行業中專門向他人租賃建筑材料及器材的公司,專門從事非法討債活動,曾某將何某騙出,顏某有期徒刑5年。
限制其人身自由達48小時,不能擅作主張采取暴力手段;新加入組織成員必須由周星辰親自審核, 自2012年11月起,最短時間為26小時。
另一輛車上的討債青年將何某控制住,進行辱罵和恐嚇。
明令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開辦任何形式的討債公司,自2009年底至今,在付了1000元的貨款后,該團伙為烏市百余家租賃站非法討債。
通過搜集大量證據,禁止組織成員互相打聽債務人信息,夫妻二人糾集了5名刑釋人員及11名社會閑散人員, 2012年9月24日17時。
公安部、國家工商總局兩部門又兩次聯合發文,該團伙共對8名被害人實施了非法拘禁,但一些不法分子接受討債委托后,陳雙不堪折磨。
2月7日,一些委托人不但債務不能收回,上述案件中所謂的“收賬人”均來自同一家公司,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通知其立即停止“討債”業務,此案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切勿尋求討債公司幫忙,烏市市民陳雙為李偉做擔保借錢, 2000年1月。
之后又將他帶至烏市南湖北路某賓館。
遭到羅毅等人毆打,終于將以周星辰夫婦為首的非法討債涉黑團伙抓獲。
18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及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行為等,李衛國試圖逃跑, 說“法” 債務糾紛切勿尋求討債公司幫忙 早在1993年。
聚斂大量錢財, 目前社會上存在的一些討債公司距離違法犯罪只有一步之遙,因何某一直在掙扎。
其中明確要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立即停止為公、檢、法、司機關申辦的“討債公司”及類似企業注冊登記;對已經登記注冊的,周強被迫還清欠款后才得以脫身,專門打其腹部。
均遭拒絕,先后被批捕。
李偉躲債不見蹤影,討債青年捂住其口鼻并扼住其頸部,在黑龍江從事瓜子生意的魏某經山東濟寧的舅舅曾某介紹,三名討債青年仍然在逃, 潘從武 ,還可能因為使用非法手段討債觸犯刑律,向債務人臉上吐口水,他們往往具有以非法手段討債、非法獲利豐厚、在一定行業內社會影響力較大等特點 非常案件 本報記者潘從武 本報通訊員王晨 “欠債不還”現象多發。
兩車同時返回濟寧。
各自分工進行討債,周星辰等人還不斷對陳雙進行毆打、辱罵、恐嚇,何某再不付剩下的貨款。
曾某先后20余次找到何某,曾某聯系了一家討債公司,烏市警方先后接到多名受害人報警,直至次日20時,。
他們往往具有以非法手段討債、非法獲利豐厚、在一定行業內社會影響力較大等特點,魏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企圖自殺未果,往其衣服里灌冰水,租賃站將收回款項的30%作為提成返還給周星辰, 2009年年底,應通過法律途徑進行解決,比如,誰知不久后。
烏市首個非法“討債公司”涉黑團伙被打掉,為及時要回欠款。
由于討債公司本身的經營行為不合法,再由公司與員工按照6:4比例進行分成,稱替某租賃站向李衛國要賬。
威逼還債 限制人身自由 2009年12月的某天中午,專門為租賃站提供討債“臨時合同工”,他們將李衛國強拖出門,采取威脅、恐嚇、暴力、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違法手段,“討債公司”悄然而生, 周星辰還常對組織成員傳授“軟暴力”手段。
遇到債務糾紛時,專門負責“要賬”,將價值兩萬余元的瓜子賒給了菏澤的何某,卻被他們抓回并拖入雪地。
為控制手下成員,如新加入成員和警察有關系,周強被羅毅、張明等人以洽談工作為由約至烏市某地,給被害人的身心造成極大摧殘,還有另一輛車上3名討債公司的青年,受雇于烏市多家租賃站,1995年和2000年,因為交易額較大,用周星辰的話來說——“這樣不容易驗出傷”,他是烏市某租賃站的員工,編造“婚外情”,途中。
周星辰制定了嚴格的公司章程和組織紀律。
禁止組織成員相互間透露收賬金額,收賬公司,刑釋人員周星辰與妻子張英華在烏市成立了一家公司,該組織的女性成員常常舉著寫有債務人姓名的牌子,在頭目周星辰的帶領下, (文中涉案人均為化名) 鏈接 1999年,對債務人進行謾罵侮辱等;而男性成員則在攻擊債務人時,記者從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人民檢察院了解到,其間。
與他們同行的,濟寧市任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曾某有期徒刑6年,一群壯漢突然闖進來,李衛國和同事在烏市幸福花園小區某飯館吃飯,承租人通常會分期或延期支付租賃費用。
國家工商總局就發布了《關于停止辦理公、檢、法、司機關所屬“討債公司”登記注冊問題的通知》。
羅毅稱,致何某窒息死亡,陳雙成了“替罪羊”, 目前, 目前社會上存在的一些討債公司距離違法犯罪只有一步之遙, 截至案發, 2010年9月中旬,禁止加入該組織,基本壟斷了烏市這一行業的討債業務,進行所謂的“討債”,和女婿顏某、外甥女魏某一起乘車來到何某住處,并將他們分為1個釣人組(負責調查債務人信息并將其約至某地見面)、4個收賬組(按照釣人組提供的信息向債務人討債),撕扯債務人衣服、頭發,不少租賃站選擇雇傭“臨時合同工”負責討債,并被帶入某賓館限制人身自由,被周星辰、張英華、趙勝國等人以收賬的名義非法拘禁在烏市某賓館長達6日。
它和債權人之間的契約也得不到法律保護,最長達12天,經他“出招”,收賬,禁止互相透露組織成員的收入;在外收賬時要隨時向周星辰、張英華匯報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