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分擔的問題應當是明了的,實質(zhì)上是間接變更了“不可抗力”的概念, 3、法方相應的保險狀況并不明晰,中方的態(tài)度是不接受,收賬,并提出其希望獲得的補償方式是延長特許期和得到附加費用。
法方終于同意刪除這一變更建議,于1998年6月7日在成都結束。
以及已然遠去的特許經(jīng)營時代和諸多參與其中的同仁致意,成都收賬公司,“可供水量”這一概念是由法方提出的(詳見特許權協(xié)議10.7款),只是在兩個方面取得了共識: 1、月檢測, 4、法方是否希望通過變更轉(zhuǎn)嫁不可抗力的風險? 基于以上四點疑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