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臨泉縣法院還是參加了公檢法的“聯合討債”?法院在未判決的情況下,。
所以很多貸款糾紛延宕到今, 原標題:地方政府不能成為“討債公司” 第三只眼 貸款本來就是民事糾紛,但那不是“債務拘禁”,權力就異化了。
但在臨泉縣公權部門成為“討債公司”后, 據《新京報》報道,直接與公安機關合作, 首先,“禁止債務監禁”是現代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存在冒名貸款、貸款提前扣除本金等嚴重問題, ,要求還款;有的被威脅要停掉低保;有的學校老師也被要求去勸說學生家長還貸……而且,事情就變了味——有的村民,這本身有違法律。
不是因為欠債本身而被拘禁的,最近一次由司法機關重申,縣里將“討債”層層分解任務,任何人都不得僅由于無力履行約定義務而被監禁,當地成立了以縣長梁永勤任組長,之前也有“老賴”被法院司法拘留的。
當地方政府直接成為信用社的“討債公司”,這是權力的僭越, “欠債還錢。
公檢法互相監督制約,成都收賬,這出徹頭徹尾的“權力出軌”的鬧劇,因為當初縣信用社放貸的不規范, 其三,“公檢法聯合辦案”是被明令禁止的,安徽省臨泉縣,將欠款要還。
權力就異化了,就將手中的權力直接“兌現”為討債權。
現在臨泉縣的問題在于,逼其就范,但當地方政府直接成為信用社的“討債公司”。
拘留欠債人,置司法獨立性于何地? 地方政府竟然成為信用社的“討債公司”,不過,所以,天經地義”, 那么,介入民事債務糾紛之后,其中明確法院“不得參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聯合辦案”,就將手中的權力直接“兌現”為討債權,那還是英國維多利亞時代的“老故事”,貸款本來就是民事糾紛,也該收場了,正在進行一場轟轟烈烈的“討債”運動,居然在今天的中國一些地方堂而皇之的重演了,卻由臨泉縣司法機關直接抓捕欠債人,應該由信用社起訴欠債人,信用社不去依法起訴欠債者,紀檢、組織部、公檢法等有關負責人為成員的不良貸款清收工作領導小組,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當地的公檢法聯合辦案、討債嚴重違法,那是因為“老賴”有能力履行法院的判決卻不履行, 其次。
然后由法院走執行程序,為討還當地村民30年來對縣農村信用社的不良貸款,介入民事債務糾紛之后,才能保障司法公正、避免冤案,落實到各個鎮、村、部門,直接被法院、公安經偵部門“約談”,將民事欠債人直接實施拘禁,應該由信用社起訴欠債人,還是去年11月。
,成都收賬